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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從法律的觀點談文章的轉載與收編 2014/02/23 19:17
清泉
清泉
2017-04-27
建議如欲與他人分享網路上精彩有趣的文章或照片時,不要以轉寄或轉貼的方式,而應採用提供網址鏈結之方式,由他人自行前往瀏覽。



從法律的觀點談文章的轉載與收編
2014/02/23 19:17

三、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窒礙難行

其次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事項,得註明不許轉載,其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轉載人應註明原載之新聞紙或雜誌。」依照這個條文解釋,在報紙雜誌上發表文章,如果上面不註明「本刊文字非經同意不許轉載」,那麼即使文章到內政部去註冊還是沒有用,他人仍可加以轉載,只是在轉載文章的後面應註明轉載出處就可以了。

四、現行註冊制度法理矛盾 :

稿約不是契約之要約,也不能作為作者與報社或雜誌社間出版權授與契約內容之一部份,所以作者申請著作權還要報社或雜誌社的證明書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這代表作者著作權不完整,如果作者的著作權不完整,那麼他人的轉載與收編就不當然違法了。所以現行的註冊手續是十分値得檢討的。

--------------
▲ 徐偉峰 律師
http://artnews.artlib.net.tw/868/1332/cover.html

三、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是法律所允許:

(一)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因此,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但為何特別針對FB提出討論?原因在於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以上述條文來看,原則上每位FB使用者自己發在FB平台的文章或刊登的照片、影片等,只要發文狀態是設定為「公開」者,就表示授權任何看得到該發文的人都可以「分享」連結甚至轉貼,這是任何使用者要加入玩FB時所同意的規則,所以根本不用每次獨立問。凡是FB有原創發文,盡管「分享」,甚至「轉貼」也符合上述規定。真的是如此嗎?聽起來對於發表自己創作在FB的作者而言相當不公平,法院的見解也有所歧異,爾後勢必紛爭不斷,以下舉幾個我國法院案例給大家參考。

叁、結論

臉書等社交媒體的用意,應該是希望該資料內容能不受限制地在社交媒體網站內流通,同時讓廣大使用者之間,即使素未謀面也能夠藉由社交媒體互動,不需要另外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以促進社交媒體網站的發展。如果單就臉書使用規則2-4字面上解釋,勢必讓廣大在臉書上創作或經營事業之人大為震驚,例如許多依賴臉書專頁經營的明星或是經營網拍生意之賣家,大概寧可回到部落格或其他拍賣網站經營,再也不願意回到臉書,經營臉書的目的就是要讓一般人可以輕易瀏覽增加點閱率,權限當然要設定「公開」,但此舉卻可能導致讓一般人隨意免費使用複製其上傳之照片、影片及文章等,甚為不合理。因此,法院應該也是注意到此一條款的爭議性,智慧財產法院最新的見解應該也是考量此一不合理狀況而就臉書規則整體評估做出對著作權人有利的解釋,因為臉書不應該是著作權侵害的豁免天堂。所以一般人還是不要心存僥倖任意從臉書截圖轉貼複製文章到其他部落格或頁面(臉書的分享功能是可以的),畢竟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避免誤觸法網才是上策。


http://blog.udn.com/2010hsiao/113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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